一、问题的提出:高价值航空发动机交易的立法需求
(一)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的国际性
(二)航空发动机的立法需求
二、单一式民用航空器权利:《日内瓦公约》第10条对于航空发动机的适用
(一)《日内瓦公约》第10条依托于登记航空器的缔约国的法律
(二)《日内瓦公约》第10条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三、分离式航空发动机与机身权利:《开普敦公约》与《航空器议定书》对于《日内瓦公约》的修正
1.正向替代:《开普敦公约》与《航空器议定书》对于航空发动机的规制范围不同
2.负向替代:《日内瓦公约》与《开普敦公约》的权利适用区别
(1)国际利益与国内权利登记的优先性
(2)对航空发动机权利人的保护
四、基于准据法的权利优先性:《开普敦公约》与中国法下涉及航空发动机登记的协调
(一)《航空器议定书》第14条第3款与《开普敦公约》第29条的衔接
(二)航空发动机法律属性的中国法识别
1. 物与物的一部分
2. 按份共有
3. 主物与从物
4. 独立的物
(三)《开普敦公约》国际利益登记与中国航空器权利登记的优先顺序
1. 航空发动机已经登记了国际利益,然后安装于或拆离民用航空器的情形
2. 民用航空器已经登记了国际利益,然后安装了航空发动机的情形
3. 有关国内利益通知的适用
五、对中国航空发动机权利登记的若干建议
(一)填补空白:细化民用航空设备权利登记的分类
1. 尚不能组成民用航空器的情况下,航空发动机与民用航空器机身的拆离和组装的规则适用
2. 组成了民用航空器的情况下,航空发动机与民用航空器机身的拆离和组装的规则适用
3. 备用发动机的规则适用
(二)厘清顺序:区分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发动机的物权与债权登记属性
1. 所有权、抵押权是物权
2. 占有权是债权
3. 优先权是民事特别优先权
文章摘要:随着中国民用航空发动机交易与融资的兴起,来源于《日内瓦公约》并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已经无法较好地满足实践中对航空发动机权利识别与权利顺序的立法需求。同时,该制度不仅与部分替代《日内瓦公约》的《开普敦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存在衔接障碍,而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存在法律冲突。因此,应当在保持原有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将航空发动机作为特殊动产进行登记,并结合航空发动机与民用航空器的关系,厘清权利顺序。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李亚凝
作者单位:中国民航大学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论文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21.0502
论文分类号:D993.4;D922.296
文章来源:《车用发动机》 网址: http://www.cyfdjzzs.cn/qikandaodu/2022/0712/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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